2006年关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关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合积〔2006〕30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批复》(合公积金委[2006]01号)文件要求,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工资缴存基数的上限,即由原“以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为缴存基数的上限”调整为“按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缴存基数的上限”。
我市2005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年工资额为20008元,月平均工资则为1667.3元,故我市本年度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现定为5000元。现超过此上限标准的应予以调整。(07年基数为5725元/月)
望遵照执行。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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