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二oo七年元月十五日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序号:18
法规名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序号:19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代替。
序号:40
法规名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7号公布
说明: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序号:32
法规名称:企业财务通则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令第4号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3
法规名称:企业会计准则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令第5号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9
法规名称: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10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2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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