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调整三项工伤保险待遇
浏览量: 912次发布日期: 2019-03-05
为切实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市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职工以及享受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从2008年7月1日起补发。
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对参保范围内符合此次调整条件的人员,在认真进行复核和生存状况调查的前提下,按政策规定调整三项保险待遇。调整后:1、伤残津贴: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伤残职工人均每月分别增加316.86元、366.63元、328.74元、316.48元;2、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调整后每人每月1034.46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调整后每人每月827.57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调整后每人每月620.7元;3、供养遗属抚恤金:配偶调整后人均每月694.62元,其他供养遗属抚恤金调整后人均每月516.41元。
三项待遇调整现已圆满结束,有关人员可持储蓄卡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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