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 合肥市最新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浏览量: 3520次发布日期: 2018-08-30
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有三种情形,可增发生育津贴。
一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二是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三是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同时,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新政策实施时间,合肥市参照省人社厅《关于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问题的批复》(皖人社秘〔2016〕96号)的规定落实,即:
1、2016年1月16日《条例》实施前已生育的女职工,至2016年1月16日98天产假仍未到期,按照《条例》规定延长60天产假的,延长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2、2016年1月16日之前生育的女职工享受延长2个月产假生育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晚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已享受的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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